禁渔区域垂钓不听劝阻 反以石块伤人遭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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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5 09:42:54

[35]不过,历史上短暂使用过法权一词,汉译马克思著作时因误译使用过法权一词,纠正后仍遗留下延续至今的后续影响等等情况,都不妨碍实践法学选定法权为核心范畴。

梁启超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的长文中就曾有儒家极崇信自然法人为法不可不本于自然法等言论。[[39]] 丁元普:"中华法系成立之经过及其将来,载《现代法学》1931年第1卷第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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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抽象的研究法总领全文,分析出古代诸子中的法学派别,指出法学思想发达的原因和路径。解决我国当前的社会问题,与争取民族的独立自主生存,实赖于三民主义的彻底实现。[[100]]先是仿效西方器物制造而开始了洋务运动,不幸此迷梦被甲午一役破碎了。其后,历任国史馆协修、法典编纂会纂修、福建法政学堂教务长、留美生考试襄校官、法官考试襄校官、国务院法制局参事和帮办、北京大学、北平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政治系讲师和教授等职。3. 为重建中华法系提供了思路民国时期中华法系研究者们,大都有着很强的现实关怀,他们许多人的研究,并不是为学术而学术,而是期望学术研究能促进法律的改革和进化。

此文刊载于1931年7月的《现代法学》第1卷第4-5期。文章首先纠正一种认识,即中国法系的衰弱是由法系本身的问题所造成的。朱熹注谓圣人因人物之所当行者,而品节之,以为法于天下,若礼乐政刑之属"。

[[115]] 丁元普:"中华法系成立之经过及其将来",载《现代法学》1931年第1卷第 4~5期。实际上,家族主义不失为中国法系的基础。在古代,总括说来,国之本在家,家齐而后国治;所以认为国治与家治互相沟通,莫能偏重。20 世纪三四十年代中期,国家面临的最重大问题就是日寇的侵略。

就学术而言,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陈顾远的固有法系三大回顾等作品,堪称是中华法系研究中绕不过去的佳作。除中华法系研究者外,当时中国法制史学者也就历代法典进行过专门的深人研究,如著名法学家董康就曾在《法律评论》上发表《科学的唐律》一文,仔细探讨了唐律种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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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载于 1929 年2月《社会科学论丛月刊》第1卷第4期,是作者精思之作,当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第三部分中华法系之新动向。懦家学说除极力维持家族制度的存在外,并进而发挥家族制度的效用,俾成为治国立政的方针。[[104]] 王汝琪:中华法系之复兴,载《复兴月刊》1933 年第1卷第10期。

于是诸家所推崇之自然观念,遂为法家所弃也。民国中华法系研究,至此已经历四十多年,对研究者应该提出更高的要求了吧。第四部分从刑事法上看家族制度。第七部分中华法系之转变。

就私的关系说,为个人道德的养成处所;就公的关系说,为良好公民的训练基础,对于国家的治理和社会的安定,更是大有帮助的。否则,不顾民族特殊的性格,换言之,不顾特殊的民族的精神,惟事盲目的继受异民族的法律文化者,是不自珍惜其民族特殊的文化,即亦不能巩固其民族特殊的性格,此种民族,即亦不能保持其独立自由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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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无疑是以后研究法系或者法族之嚆矢。1895 年,中日签署马关条约,号称世界第三海军大国的大清帝国,竟然被明治维新以后仅仅三十年的蕞尔小国日本打败,一时舆论哗然,中日强弱之势引起部分爱国士大夫的深思,而民族危机的加深,更激起他们变法图强的改革热忱。

《为什么要重建中国法系》一书即为体现其法律思想之作。这就难怪他要以三民主义作为重建中国法系的指导原则。[[92]]举凡皇帝制度、后宫制度、《周礼》中天地春夏秋冬六官的设置,以及历代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设置之序,莫不是与天地合其德。 一、专著类 民国时期学者除程树德在《中国法制史》(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中列专章叙述中华法系外,丁元普著《中国法制史》(上海法学编译社1930 年版)、杨鸿烈著《中国法律发达史》(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秦尚志著《中国法制及法律思想史讲话》(重庆史学书局 1944 年版)中也都论及中华法系。所以陈鹏论中华法系最先就把权利思想作为出发点,他深表赞同。因为它是从正面规定人的行为标准,所以再一变而为国家及社会各方面的统一的规范。

严格地说,此文是一篇法哲学文章,探讨问题的方法也是西方式的。更有甚者,还在文章中,将共产主义思想摆在了爱国主义思想的对立面,[[120]]这样的政治气氛实非研究之福。

继起的儒者,对于德礼和刑罚的见解,也都大同小异,所以不但历三国、魏、晋、南北朝历代,虽各有法律的制定,而没有什么根本的变更,就是由隋、唐、五代,以至宋、元、明、清,也始终是一脉相承,保持这一个传统的精神。[[76]] 陈鹏:"中国法系之权利思想与现代,载《法律评论》1936 年第 13 卷第 40期。

作者认为:故立法事业,首先应打破'因袭观念,紧随时代之轨迹,但亦不能妄思躐等,梦想将来实现之大同世界时代观念。居正此书,撰写于 1944-1945 年前后,其时抗战已经接近于尾声,面对胜利后立法工作的新任务,他在 1944 年中华法学会年会上提出要重建中国法系,同年在《中华法学杂志》第3卷第1号发表了《中国法系之建立》一文,最后形成了《为什么要重建中国法系》一书。

为了验证一国法系的伟大与否,自然要同其他法系相比较,陈文即采用这种方法,李景禧也认同此方法。陈顾远依据史乘,从四个方面分析了家族观念在政事法中的表现:①视家户为编组的单位,秦汉均以家户为最基层的社会组织;②视家户为政令的依托,自汉之后,历代律令都有户律,而且还有户曹户部这样的官职,在国家需要调查社会情况以及征收赋税、丁役、兵役、考选时也以户为基本单位;③使家长具有公法上的责任,表现在家长的户籍义务、刑事责任以及女性作为家长三个方面;④国是家的放大,齐家治国平天下是一体的。 (十五)张天权:《论中华法系》 张天权,生平不详。2. 儒家思想中国古代支配数千年法律走向的是儒家伦理。

[[105]] 蒋澧泉:中华法系立法之演进,载《中华法学杂志》1935年第1卷第7号。最大的特色在于它不再将中华法系视为历史上的陈迹,而是认为中华法系一直都在发展嬗变之中,颇得法国年鉴学派布罗代尔长时段叙史之要。

所以然者,中华民族受中国法系下之法律的支配,已数千年,纵其制度及思想在今日评价上,有所贬落,顾国民之精神曾与其息息相关。第三部分中华法系之地位。

表现了它在处理古代社会生活问题中所蕴含的高度智慧,由此赞美中华法系的伟大也就在情理之中了。民国中华法系学者著文之旨趣与得失,有的已经在文中提及,有的隐藏在字里行间,经过半个多世纪以后,重读这些作品,不觉感慨系之。

作者看到自清末以来法学界受欧风美雨的侵袭,事事步武于他人,以至吾国数千年法制思想精髓,竟然得不到发扬,故应如何恢复吾国固有之文化,及收世界学说而融汇于本国文化,是为急务。我国以家族为本位,所以法律特别重孝和惩奸。[[37]] 民国时期谓社会主义,不同于今日我们习用的社会主义,而是多指从节制资本人手,造成一个贫富差距不大,没有严格的阶级种姓划分的社会。之后,陈氏从律学思想的演变与法律形式之兴衰来证明即便是儒家在各朝地位并不一致,但儒家思想与中国固有法系之精神,曾相依附,未尝稍离,亦事实之所不容否认者也。

民国学者总结儒家思想精义,一致同意礼教为中华法系的思想基础,礼教传统造就了古代中国司法官不知法而能行法,百姓不知法而能守法的积极效果;也产生了道德法律不分,法律信仰难以产生的消极弊端。[[76]]为了更好地阐明中国法系的权利与西方权利都是意味着群己权界,是因正义而产生的意思力,作者将古书中权利二字进行考证,证明尽管古代彼权利并不同于现在常用的此权利,但古代另一个字义,恰恰是现代权利的代名词。

[[114]] 尚爱荷:新中国法系的重建与三民主义,载《中华法学杂志》1948年第7卷第6期。他们研究旧中华法系,苦心孤诣地找出旧中华法系与新中华法系对接的可能之处。

除此之外,《周礼》中还规定了一整套诉讼审判制度,在他看来,早在西周时期,司法行政已经分开,甚至还有大量民主性因素在内。[[26]]结果无论是哪派主持立法工作,都只是执着于枝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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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35]不过,历史上短暂使用过法权一词,汉译马克思著作时因误译使用过法权一词,纠正后仍遗留下延续至今的后续影响等等情况,都不妨碍实践法学选定法权为核心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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